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7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56條、第158條、第168條、第177條、第177條之2、第183條、第204條、第230條、第267條;增訂第16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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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條 (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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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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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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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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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