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2220號函修正第3條、第7條、第16條、第17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93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股票選擇權契約之到期月份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一個接續之季月,共三期,同時掛牌交易。各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新到期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為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本公司得掛牌週到期契約(以下簡稱週契約),以星期三為交易開始日,次二週之星期三為最後交易日。但不掛牌與各月份契約相同最後交易日者。
-
除依前項規定外,本公司於各標的證券選擇權首次掛牌週契約時,得加掛自掛牌當日起兩週內之星期三為最後交易日之週契約。
-
股票選擇權契約於最後交易日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契約之到期日。最後交易日與交易開始日若有下列情形,其調整方式如下:
-
一、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者,以其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與交易開始日。
-
二、其他特殊事由,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前四項到期契約、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到期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