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2786號函修正全文7條,並自115年度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98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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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上市或上櫃之期貨商,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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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中文版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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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前二項之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自行選擇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或依第二條所定之附表揭露永續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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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之期貨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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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期貨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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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非上市上櫃子公司者,得與母公司共同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但其內容應可個別辨識屬期貨子公司之永續發展作為及其應揭露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