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739221號公告修正增訂第12條之3條文,並自115年1月12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450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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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以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成交並由本中心傳輸交易資料予結算機構之利率交換契約,經結算機構接受後於本系統完成申報,本中心得將金融機構原申報資料之交易對手變更為結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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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已由本中心完成前項交易對手變更為結算機構者,不得重複向本中心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