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金融機構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交易資料,除交易連結標的資產為具有臺股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者外,得免申報自然人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 證券商或槓桿交易商與自然人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涉及連結標的資產為具有臺股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者,應於交易前要求交易相對人簽訂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並留存備查。
  3. 前項同意書範本如附件,證券商或槓桿交易商得另行增補相關規定。但仍應確保交易相對人同意主管機關及本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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