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73922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9條之1、第14條;增訂第14條之2條文,並自115年1月12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450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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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成交之利率交換契約並依主管機關規定而應採集中結算者,除依同條第二項詢價成交者外,成交後得由本中心傳輸交易資料予結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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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由本中心傳輸交易資料予結算機構者,不得申報改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