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73922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9條之1、第14條;增訂第14條之2條文,並自115年1月12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4508號函)

所有條文

  1.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參加人自行辦理給付結算者,應依系統成交紀錄為之。
  2. 參加人透過本中心辦理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利率協定交易給付結算作業者,應開立款項專戶並向本中心申報之,變更時,亦同。
  3. 前項給付結算作業,參加人應按「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給付結算清單」所載應收應付價金相抵之淨額,依下列規定與本中心進行給付結算:
    1. 一、有應付價金者,應於給付結算日上午十一時前,逕行存(匯)入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款項專戶。
    2. 二、有應收價金者,本中心於給付結算日上午十一時起,逕行存(匯)入其款項專戶。
  4. 參加人無法履行前項給付結算義務者,即為違約。本中心得排除違約參加人之交易後再行辦理給付結算作業,並得停止或終止其參加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
  5. 參加人採集中結算方式辦理利率交換契約給付結算作業者,應依結算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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