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7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56條、第158條、第168條、第177條、第177條之2、第183條、第204條、第230條、第267條;增訂第16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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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條 (股份之銷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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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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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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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