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1804476號公告修正第3條附件一、第5條附件二,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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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依「海外準則」第十二條之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存託憑證」前,應檢具資格申請書(附件一)及附件,向本公司申請「發行資格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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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與存託機構簽訂之存託契約,應敘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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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依本公司規定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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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兌回原股時,應符合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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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之人,不得依本程序規定辦理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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