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2條條文及第20條格式E、格式G、第24條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22條格式R、第24條格式一~九,自115會計年度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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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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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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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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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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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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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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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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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及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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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併持股情形。(格式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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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投資資訊(格式P)、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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