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2條條文及第20條格式E、格式G、第24條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22條格式R、第24條格式一~九,自115會計年度施行

所有條文

  1. 金融控股公司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2.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3.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公司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4.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一、利息淨收益: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1. (一)利息收入:融資授信、各種存款、辦理融資融券業務、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再保存出保證金、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等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2. (二)利息費用:收受存款或舉借其他債務、辦理融資融券業務、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再保存入保證金及金融負債所發生之各項利息費用。
    2. 二、利息以外淨收益:
      1. (一)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手續費及佣金收入與手續費費用及佣金支出之淨額,包括受託買賣及辦理融券業務、保證、簽證、承銷及經紀等所取得之手續費及佣金收入;手續費費用及佣金支出,包括經紀及自營經手費、轉融通手續費及承銷作業手續費等支出。
      2. (二)保險服務結果:包括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
      3.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4. (四)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不動產投資利益及不動產投資損失之淨額。
      5. (五)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股利收入及除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
      6. (六)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係指金融控股公司自帳上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7. (七)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損益。
        2. 2、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損益。
      8. (八)兌換損益: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及評價之損益,惟為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風險,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
      9. (九)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10. (十)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金融控股公司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11. (十一)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
      12. (十二)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
      13. (十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
      14. (十四)其他利息以外淨收益: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其他非利息淨損益,如出售不良債權損失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損益等。
    3. 三、淨收益: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4. 四、呆帳費用、承諾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針對各項資產所提列備抵呆帳、融資承諾及保證責任準備之費用,各項資產包括
      1. (一)放款、買入匯款、應收帳款承購、應收承兌票款、催收款、信用卡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等表內項目。
      2. (二)應收保證款項、應收信用狀款項及約定融資額度等表外項目。
    5. 五、保險其他營業成本:特別準備淨變動、其他準備淨變動及安定基金支出。
    6. 六、營業費用: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7. 七、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益:前列四款之合計數。
    8. 八、所得稅(費用)利益: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9. 九、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前列二款之合計數。
    10. 十、停業單位損益:
      1.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2.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11. 十一、本期淨利(淨損):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二款之合計數。
    12. 十二、其他綜合損益: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1.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等。
      2.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避險工具之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等。
    13. 十三、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14.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5. 十五、本期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
    16. 十六、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
    17. 十七、每股盈餘:
      1.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2.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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