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 |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7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財產證明以委託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之左列單據文件為限:
-
一、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繳稅稅單。
-
二、最近一個月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
三、持有三個以上有價證券之證明。
-
-
委託人所提供之財產證明非本人所有者,財產所有人應為連帶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