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7月2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財產證明以委託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之左列單據文件為限:
    1. 一、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繳稅稅單。
    2. 二、最近一個月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3. 三、持有三個以上有價證券之證明。
  2. 委託人所提供之財產證明非本人所有者,財產所有人應為連帶保證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