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19308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9148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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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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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的簡介。標的為股票或存託憑證者,應標示發行公司簡介;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標示所表彰之成分股票公司名稱、所追蹤國外期貨指數名稱;標的為指數者,應標示指數名稱;標的為期貨者,應標示標的期貨契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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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的交易資料。標的為證券者,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價及各月份收盤價;標的為指數者,應包含其最近一年最高、最低指數及各月份收盤指數;標的為期貨者,應包含最近一季每月日均量、前一月份每日交易量及最近一日未沖銷契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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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的為股票及存託憑證者,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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