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19308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第50條之1、第50條之3、第50條之10、第5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9148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不依第一0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間辦理交割者,本公司即依第一三七條規定課以過怠金。證券商應繳交借券擔保金而未繳交者,視為未完成應付證券之交付義務。
  2. 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未於銀行營業時間終了前交付應繳價款或借券擔保金(含續借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者,即為違背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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