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19308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第50條之1、第50條之3、第50條之10、第5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9148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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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於委託人未清償因委託交易所生債務前,得就因委託關係所收受委託人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委託人之款項予以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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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帳戶,應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委託人,但當月無成交紀錄,且委託人未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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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對帳單,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