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19308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第50條之1、第50條之3、第50條之10、第5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9148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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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時,應依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委託分別為買賣之申報,並於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名稱或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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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將受任人指示之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分配明細,於成交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委託人、受任人之委託明細,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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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交易帳戶之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