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19308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第50條之1、第50條之3、第50條之10、第5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9148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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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股票以一千股為一交易單位,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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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及公司債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