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19308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第50條之1、第50條之3、第50條之10、第5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9148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恢復交易之始期,以本公司電腦執行時間為準。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期間內,本公司停止接受買賣之申報,但證券商得就暫停交易前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申請撤銷或減少申報數量。
  2. 上市有價證券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三十分鐘起至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間內恢復交易時,於接受買賣申報後一段時間之首次撮合採集合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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