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19308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第50條之1、第50條之3、第50條之10、第5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9148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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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其子公司於本國證券市場申請掛牌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準用第四十八條之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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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申請掛牌子公司及其他已於國內外主板掛牌交易之子公司之經會計師合理確信之合併或個體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含停業部門)或營業利益(含停業部門)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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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申請掛牌子公司及其他已於國內外主板掛牌交易之子公司之經會計師合理確信之合併或個體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含停業部門)為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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