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19308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第50條之1、第50條之3、第50條之10、第5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9148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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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倍數,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成數,應遵主管機關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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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其營業用之不動產及設備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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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遵照主管機關之規定,在每年度課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