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48622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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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理機構被合併或概括讓與時,如尚未繳交當年度監理年費,應由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承受機構代為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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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監理年費,以被合併或概括讓與機構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所載之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為準計算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