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48622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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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向受監理機構收取監理年費,收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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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八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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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機構依年度實質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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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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