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140148622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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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規費,指特許費、監理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及其他規費。本辦法所稱受監理機構或受檢機構,指下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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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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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業:包括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部門、票券集中保管事業、金融資訊服務事業、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及其他銀行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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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業: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及其他證券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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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業: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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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部門及其他保險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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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本會依法辦理監理或金融檢查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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