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2739號函修正第6條、第7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46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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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欲參加履約者,應於本契約到期日提出聲明。但價內部位依最後結算價與其履約價格計算之差額符合本公司公告之範圍者,除買方事先聲明放棄履約外,視同參加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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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於本公司規定作業時間內提出參加或放棄履約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