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2739號函修正第6條、第7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5746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新月份契約及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2. 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1. 一、履約價格未達一百五十點:最近月契約間距為零點五點,接續之二個近月契約間距為二點五點。
    2. 二、履約價格一百五十點以上,未達五百點:最近月契約間距為二點五點,接續之二個近月契約間距為五點。
    3. 三、履約價格五百點以上:最近月契約間距為五點,接續之二個近月契約間距為十點。
  3. 當次近月契約成為最近月契約時,依最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4. 除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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