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8437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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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違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錄案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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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檢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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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事由,業經主管機關受理或經他人檢舉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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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事項非屬第二條所定之案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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