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8437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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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檢舉違法案件,應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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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及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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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或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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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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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頭或電話檢舉者,應由主管機關作成紀錄,並通知檢舉人補具前項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