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8437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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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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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人員、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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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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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人員或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法機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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