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訴訟事件處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證保法字第1140003547號函修正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57983號函同意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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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辦理本法第十條之一所定訴訟事件之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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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他造當事人,或為該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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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該訴訟事件之他造當事人有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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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訴訟事件之他造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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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或其配偶受僱於該訴訟事件之他造當事人或其關係企業,或擔任他造當事人之律師、會計師,其解任未滿一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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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具體情形足認與該訴訟事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而無法確實執行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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