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訴訟事件處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證保法字第1140003547號函修正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57983號函同意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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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不提起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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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請解任已無實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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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事件所造成公司之損害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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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事件所造成公司之損害未達公司最近年度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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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該事件所造成公司之損害未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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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本中心提起訴訟顯不符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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