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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經本中心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管理股票、受處置有價證券、標購有價證券或依本中心其他規定應預收款券之有價證券時,應先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並於委託書上加蓋「款券收訖」戳記,始得辦理買賣申報。但客戶得以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之款項支應,或指示證券商自證券商交割專戶圈存預收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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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受託有保管機構代理之客戶或政府基金賣出單一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或管理股票,當日累計金額未達新臺幣伍仟萬元或受託以違約專戶、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買賣者不適用前揭預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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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經紀商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委託買賣受處置有價證券,且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約定已圈存之款券不得匯撥移作他用者,得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作業系統,確認保管機構已圈存足額款券後,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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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經紀商依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受託賣出受益憑證申購部位,須經本中心相關作業系統確認委託人已取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購部位確認,始得辦理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