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35781號公告修正第2條之1、第13條;增訂第4條之2、第4條之3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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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買賣加掛ETF受益憑證,應先於證券經紀商指定之外匯銀行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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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首次買賣加掛ETF受益憑證,或首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轉換,應簽署同意書(如附件)同意證券經紀商將前項外幣存款帳號提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並據以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股息之分派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