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35781號公告修正第2條之1、第13條;增訂第4條之2、第4條之3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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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成交後,受託證券經紀商向投資人收取之手續費,以及本中心向證券商收取之業務服務費,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準用上櫃股票規定之費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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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之業務服務費,準用本中心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服務費及設備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點第二款債券交易之費率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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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成交後,受託證券經紀商向投資人收取之手續費,以及本中心向證券商收取之業務服務費,以其櫃檯買賣幣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