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35781號公告修正第2條之1、第13條;增訂第4條之2、第4條之3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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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參與契約,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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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參與契約,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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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定之利害關係之公司簽訂前二項契約,應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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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應向本中心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