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35781號公告修正第2條之1、第13條;增訂第4條之2、第4條之3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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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分割作業,分割或反分割後受益憑證櫃檯買賣開始日參考價格之計算,以分割或反分割前受益憑證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除以分割或反分割後受益權單位數與原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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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分割或反分割前受益憑證遇最後交易日無收盤價格時,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原則所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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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受益憑證櫃檯買賣開始日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為前二項所訂基準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