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35781號公告修正第2條之1、第13條;增訂第4條之2、第4條之3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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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之價格,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申報買賣之貨幣,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向本中心申請櫃檯買賣之幣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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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十元者為一分,五十元以上者為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