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35781號公告修正第2條之1、第13條;增訂第4條之2、第4條之3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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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之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以一千受益權單位為一交易單位;加掛ETF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選定之。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準用本中心零股交易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