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35781號公告修正第2條之1、第13條;增訂第4條之2、第4條之3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提請期貨信託事業董事會決議後,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於該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期間暫停於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
一、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而櫃檯買賣市場仍交易之日數連續五個營業日(含)以上者。
-
二、基金可算得最近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低於(含)新台幣三十億元者;或申請日前二個營業日折溢價幅度均達百分之三(含)以上者。
-
-
前項申請,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該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前四個營業日提出。
-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係指基金投資於該市場之標的指數成分,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者。
-
期貨信託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並符合申請暫停交易之要件者,本中心得公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暫停於櫃檯買賣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