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35781號公告修正第2條之1、第13條;增訂第4條之2、第4條之3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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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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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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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成分證券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股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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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債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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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國內股票及國內債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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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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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成分證券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股票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股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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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外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債券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債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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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外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股票或債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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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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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依投資範圍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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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指該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投資範圍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依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內成分證券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國內成分證券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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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外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指該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投資範圍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依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外成分證券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國外成分證券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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