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或其總代理人有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本公司得按其情節,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辦公開者,並函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於文到二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台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
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