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附表一)向本公司查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有依第二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二)載明訊息來源、內容,以傳真或電話方式詢問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或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其應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內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2. 前項所稱本公司規定期限內,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若於該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前接獲本公司傳真或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若於該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公司傳真或電話詢問,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但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有特殊事由,無法依本項規定時限辦理者,經本公司同意,得延長其申報期限。
  3. 第一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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