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公告修正第14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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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最近十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併同以其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除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及避險專戶、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外,其他投資人僅得賣出,不得買進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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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自前項實施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基金每日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均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於本公司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併同以其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恢復投資人得買進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