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公告修正第14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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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一第一款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轉換單位為一交易單位轉換一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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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經本公司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其申請數額小於等於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後,由本公司回報證券商申請轉換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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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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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受益憑證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不得申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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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一第一款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於分割及反分割作業期間,應自停止過戶日前兩個營業日起停止轉換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