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公告修正第14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買進外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應先收足款項,始得辦理買進申報,但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事務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受託買進預收款項作業,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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