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公告修正第14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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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之買賣,於投信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期信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分配收益基準日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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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後為計算之基準;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