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公告修正第14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報買賣之價格,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申報買賣之貨幣,以投信事業、境外基金機構、期信事業或受託機構向本公司申請上市之幣別為準。
  2.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十元者為一分,五十元以上者為五分。
  3. 前項以外受益憑證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準用上市股票升降單位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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