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公告修正第14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受益憑證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以一千受益權單位為一交易單位;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境外基金機構選定之;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投信事業選定之。
  2. 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準用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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