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公告修正第14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期信事業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提請期信事業董事會決議後,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於該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期間暫停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1. 一、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而集中交易市場仍交易之日數連續五個營業日(含)以上者。
    2. 二、基金可算得最近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低於(含)新台幣三十億元者;或申請日前二個營業日折溢價幅度均達百分之三(含)以上者。
  2. 前項申請,期信事業應於該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前四個營業日提出。
  3.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基金標的指數成分之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係指基金投資於該市場之標的指數成分,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者。
  4. 期信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並符合申請暫停交易之要件者,本公司得公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暫停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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