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公告修正第14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原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2.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國外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成分證券,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及其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3. 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之國外有價證券者,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及其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4.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其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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