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205581號公告修正第14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9343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首次買賣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時,應完成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檢核表,由委託人詳讀並簽署,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委託人並得採足以確認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2. 前項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檢核表,由本公司另訂之。
  3.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投資人、投信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信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信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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